社会融资规模指标具有规范、合理的统计框架
较为完善的金融统计制度是世界各国制定适当的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的必要前提。不同时期,政策制定者对金融统计数据需求的侧重点各不相同,但各国央行均十分重视完善金融统计框架,编制高质量的金融统计数据,注重满足金融部门发展产生的新的数据需要。著作从金融统计角度反思最新一轮的国际金融危机,指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货币政策制定者和经济学家在积极应对和反思危机爆发原因的同时,也对新金融发展和现行金融统计进行了深刻思考。此次危机之所以演变成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其原因之一就是起源国家由于金融统计未能及时反映和监测新的金融发展状况,统计信息严重缺失以及制度性缺陷,导致初期金融统计数据未能及时反映危机迹象,危机发生后又无法通过金融统计准确判断和估计危机扩散以及传染风险。
作者认为,社会融资规模是最新一轮国际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统计的重要创新,符合国际金融统计发展趋势。危机后国际主要国家均在积极改进和完善金融统计框架,扩宽金融覆盖范围和数据获取渠道,探索从资产方分析货币政策传导和金融体系脆弱性方法,研究构建能够全面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的金融统计指标,提出了许多指标。我国创建的社会融资规模指标,具有跨市场和跨机构的特点,符合G20关于弥补统计信息缺口的倡议,受到了多国央行统计专家的肯定,越来越多的国际经济学家用该指标来研究中国的经济金融运行和宏观管理。对此,我表示认同。
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具有科学、合理的统计框架,其统计内涵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倡导编制的信用总量相一致。具体编制方法主要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中的金融概览和资金流量核算框架。按照IMF的统计框架,社会融资规模主要有五项统计原则:居民原则、金融原则、合并原则、增量统计与计值原则、可得性原则。按照这些统计原则编制的社会融资规模指标,从金融机构资产方和金融市场发行方进行统计,反映全社会的流动性状况。
就社会融资规模统计而言,我最关心的是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作者认为,社会融资规模统计的是金融机构与其他部门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一项债权债务,就统计一次,所以不存在"重复统计"的问题。我以为,从理论上说,通过"汇并"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重复计算是可以避免的,而且只有中央银行有条件完成这项工作。在实践上,汇并是一项艰巨的技术工作。对"重复统计"问题当然还可以做进一步讨论。
如果给出恰当的定义,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似乎可以分成社会融资总规模和社会融资净规模两个统计概念。后者就是目前我们所说的社会融资规模,而前者包含"重复计算",但这种"重复计算"不是统计缺陷,而恰恰反映了当前金融活动债务链条拉长、杠杆率上升的新情况、新变化。这种包含"重复计算"的指标,或这一指标对GDP之比,就是特纳所说的金融密度,可以作为衡量金融稳定的参考指标。总之,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可能包含许多我们尚未意识或利用的有用信息。希望在这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发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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