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上海12月20日 - 中国周六颁布修改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适当放宽外资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放松了设立分行营运资金,以及人民币业务准入中对开业年限及盈利能力的要求。显示中国正逐步放松对外资行进入中国市场的限制,对外资行管理施行国民待遇。
新华社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显示,原来条例中要求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但新规去掉了该1亿元的具体限制,仅要求无偿拨给营运资金。
另外,对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控股股东,原来条例都有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及年限的要求,但新规都去除了这一硬性规定。初次设立分行的,也不再要求在境内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
不仅放松各类新设准入,在外资经营机构进入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监管方面,新规也在放松。原规定对经营相关人民币业务,有开业三年以上,提出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的要求,但新规定将开业年限缩减为一年,并且去掉了盈利的要求。
同时规定明确,外国银行的一家分行已经依照条例规定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将没有开业时间的要求。
“现在外资行就是国民待遇了。”北京一位券商分析师认为。
通知显示,新的外资行管理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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