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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官员谈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创新和规范间找平衡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网       发布日期:2015-06-05 12:00:00    点击:378次

      中国青年网北京6月5日电(记者 周围围)“草莽出身”的P2P(点对点网络借款)作为“互联网公司+金融”的典型发展路径,自问世之日起就被冠以“坏孩子”的标签,跑路、违约风波频现,让投资者又爱又恨,行业内“求监管”的呼声不断。刚做了一年“母亲”的银监会对于如何管教这个“熊孩子”则是谨慎万分,一方面对P2P迟迟未能定性,另一方面监管细则的出台一拖再拖。

  日前,在 “中国互联网金融季谈”上,政府监管部门官员就监管问题做出回应。央行调查统计司巡视员徐诺金表示,监管力求在创新和规范引导之间找到平衡,将给互联网金融留下创新的空间。

  官员:将在创新和规范中找平衡

  据媒体报道,由于银监会对P2P迟迟未能定性,《证券法》修订尚未完成,以及监管部门对网络支付的调研仍在进行之中,原先预计上半年出台的央行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意见或将面临“难产”。

  一时间,原本就备受关注的P2P监管原则和定性的讨论再次升温。

  从“四条红线”到“十大原则”,银监会2014年划定关于P2P的行业界限后,细则的出台却波折万分。进入2015年,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于1月成立,业内预测细则将于6月底或7月初出台。然而,5月初网络谣传P2P监管草案流出,“八项禁令”和“九项门槛”的紧箍咒让不少平台捏了一把冷汗。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季谈”上,针对P2P监管,央行调查统计司巡视员徐诺金做出回应,他表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遵循“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四大原则,力求在创新和规范引导之间找到平衡,既要给互联网金融留下创新的空间,又要使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在监管的同时,也要发挥市场本身的约束作用,形成行业自律和市场淘汰机制。

  他透露,在四大原则基础上,监管可以三大环节入手,准入环节要从宽,交易环节要透明,退出环节要从严,“以互联网的思维方式来考虑怎样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而不能简单照搬照抄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在谈及P2P定性问题时直言,P2P本身是一个民间直接融资行为,意味着投资者的资金应该直接进入资金需求者的帐户,没有中介行为。但是现在很多平台通过自己的客户营销能力、挖掘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把投资者资金配置到这些资产上去,就存在信用中介的问题,对于监管来说定性是个挑战。

  在论坛发言时,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站在从业者的角度提出了诉求,她认为,监管应为业务创新留有空间,从目前来看,“弱”监管似乎更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可以在划定红线的基础上,通过行业竞争洗牌,进行行业自律,最终形成行业梯队,达到有序发展,“我希望监管层能够让互联网金融创新这颗子弹先飞一会儿。”

  具体到P2P定性,她表示,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各平台的定位、产品设计、涉及行业、各自规模等差异较大,很难用一套标准化的细则进行监管。建议可以在在初级阶段实施备案登记,而后随着行业成熟,应根据平台规模、业务类型实施分类监管,发放不同的牌照。

  业内:三大基础瓶颈亟待解决

  采访中,记者发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的出台之所以一拖再拖,和行业发展中的基础瓶颈尚未解决有莫大关系。

  安丹方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有三大亟待解决的难题,如果这三大难关无法克服,即便监管细则出台,其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第一大难关就是立法。”安丹方表示,互联网金融发展在中国碰到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滞后。目前,虽然《合同法》、《物权法》等均对业务设计的相关环节有所约束,但是这些都是基本法,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以及细则却还是空白。法律是一切准则的基础,如果没有法律支撑,单纯依靠行政监管,恐怕行业乱象得不到有效治理。

  “第二大难关是信息披露的标准。”她认为,透明的风险指标是风险控制的重点,但是目前行业缺乏对敏感指标的统一计算口径,各个平台的呆坏账界定标准和计算方式差距较大,行业没有统一的贷款分级标准,没有对贷款的跟踪评级机制。这样一来,即便监管层要求强制信息披露,但是如果没有统一的计算口径,信批的有效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第三大难关是投资者隐私保护。”安丹方解释说,国内关于个人隐私方面的保护目前处于空白,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金融公司对用户大数据的攫取还处于丛林法则阶段,已经出现国内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了进行信用评估,忽视个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保护,加大了行业的道德风险。

  她建议,监管层在进行监管细则指定时,应敦促相关机构应尽快进行互联网金融立法,至少高检高法可以选择P2P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以供行业参考。此外,监管层在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进行强制要求之前,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披露指标和披露标准。而针对投资者隐私,在加快法律建设的同时,可以考虑建立行业协会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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