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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抓大放小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发布日期:2016-04-13 04:34:38    点击:582次

从金融监管体制来看,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国家针对证券、银行、信托、保险分别设立机构实施监管,结果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很多时候成为法外之地。正是这种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监管体制,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异常发达,互联网诈骗行为层出不穷。

如果单纯从互联网金融角度设计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很可能会顾此失彼,挂一漏万。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互联网金融只不过是表现形式,其背后牵涉到一系列非常复杂的经济关系。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实际上是互联网融资平台,筹集资金之后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金,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甚至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借助于合法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应当制定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实行“互联网+”行动计划,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采取走着瞧的态度,结果导致一些地方互联网金融犯罪十分猖獗,互联网金融市场异常混乱。

  解决我国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深刻反思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形成系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互联网金融监管真空,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稳定。

  中央政府应当认真考虑经济学家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建议,成立国家级的金融委员会,统一管理我国金融市场。金融委员会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分支机构,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制定管理办法,确保互联网金融公开透明,防止互联网金融演变成为大规模金融诈骗活动,

  金融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互联网金融包罗万象,政府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应当学会抓大放小。互联网金融不仅包括传统的保险、证券、信托和银行的业务,同时还包括融资、担保、理财和活动。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建立互联网信息搜集分析系统,对于互联网资金的异常流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发出预警,并且配合银行、证券等机构对互联网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更多的投资者上当受骗。

  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借鉴我国当前反洗钱的申报制度,要求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者个人都必须对大额资金实行专项申报,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随时跟踪互联网上的募集资金活动,如果组织者的集资活动违反国家的慈善法,那么,应当按照我国慈善法加以处理;如果组织者的集资活动违反商业银行法,那么,应当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其实施严厉制裁;如果大额资金进入中国证券市场,那么,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场外配置资金的非法活动进行专项治理;如果属于信托经营的业务,那么,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信托法对受托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仔细审查。总而言之,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而应当学会抓大放小,充分利用互联网资金监控手段,抓住大额流动资金,监督控制互联网筹集资金活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互联网金融诈骗活动蔓延,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部分学者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经走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前面,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十分活跃,政府应当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鼓励更多企业或者个人投入互联网金融事业,确保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笔者认为,我国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缺乏创新性,如果不加以监管,那么,有可能会出现严重失控局面。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打击互联网金融诈骗并行不悖。政府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应当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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