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公司承担较大风险
理论上,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都是“次级贷款”业务,只有企业不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缺乏抵押担保物,或者抵押担保物存在瑕疵,才需要担保。在银担合作过程中,担保机构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除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拥有雄厚财力的大型担保机构或者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大型担保机构外,大多数信用担保机构很难在与银行的合作中获得完全平等的地位。在我国,商业银行不愿意承担任何风险,甚至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完全转嫁给担保机构。
信用担保公司生存艰难
担保公司一方面承担较大风险,另一方面业务开展规模受制于资本金水平及银行授信倍数。出于风险规避的需要,当前我国很多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一次性存人大额担保保证金,却不能给出合理的授信倍数,因而担保机构业务开展规模受限。为了生存,担保机构只能选择其中风险相对较小的客户,可供选择的余地很小,并高度依赖银行。随着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市场的开拓,担保机构无力留住原先本属于自己的优质客户,始终面临的是有效数量小、风险系数高的客户群体。随着银行风险控制技术日渐成熟,担保机构生存的担保业务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国内银行逐渐改变依赖固定资产抵押物的货款方式,特别是一些股份制行和城商行探索出一套成熟的中小企业贷款模式,如供应链金融的引入,担保公司就面临着和银行进行客户竞争的困境,担保公司的生存空间在变小。
为了更好地促进信用担保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广开融资渠道,便利资金筹集
担保公司依赖自身资本金,在银行授信限额有限的情况下,要想拓展业务规模,必须打开融资渠道,促进资金筹集。如允许担保公司进入直接融资市场,或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寻找更便宜的资金来源。
政策引导、发挥政府特殊作用
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经验是担保机构和银行共同承担中小企业风险,通常20%~30%的责任由银行承担,而我国当前风险完全由担保机构承担。为了促进担保业发展,建议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指引,使担保公司能与银行共担风险,促进业务合作与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过程中的特殊作用,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制度,最终低担保机构的风险。只有这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才有可能正常发挥作用,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
适度监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担保业处于“监管真空”,各公司按股东要求各自发展。从长期看,应当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适度监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融众集团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全国连锁平台,多元产品组合,定制型资金方案,严谨风险控制和专业管理团队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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