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难”一直是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为鼓励银行向小微企业放贷,《意见》提出,将增加信贷,助推小微贷款“两个不低于”。其中,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在目标考核中的权重,在新增信贷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份额,确保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票据代理、承兑等业务,促进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加快流转。引导银行机构改进绩效考核机制,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内控水平,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
丰富金融服务方式
完善、推广小微科技信贷服务模式,并鼓励银行开发适应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抵(质)押方式,不断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创新产品占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小微企业发展特点,为其定制特色产品,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有序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不断扩大贸易保险项下的融资规模。
每年安排不少于5亿元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小额票据贴现业务发展。依托河北省小额票据贴现管理石家庄分中心,专项支持小微企业签发持有的300万以下商业汇票融资,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强化小微企业信息服务
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整合,提升单个担保机构规模实力,拓展企业债、公司债、再担保等业务承接能力;积极吸引国内优秀担保机构在我市落户,鼓励有条件地区成立非盈利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充实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为我市广大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现代物流管理,加强对资金流、信息流、实物流的有机整合,重点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建设科技金融服务联盟,整合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服务和实体企业的各类信息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融资信息对接平台,促进企业和项目融资信息传递,有效缓解银企对接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鼓励设立民营银行
鼓励和推动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探索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全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增加农村商业银行数量;积极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
引导金融机构增强“支小助微”服务理念,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增加对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授权;动员更多营业网点参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推进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在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的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计划;加快储备和培育一批适合发行私募债券的小微企业,扩大私募债发行规模。
加强与天津股权交易所、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合作,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各类场外市场实现定向私募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流动。以“新三板”挂牌为契机,加快推动“保、投、贷”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联盟建设,形成“券商保荐+股权融资+信贷融资”多渠道融资创新。
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
整合设立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科技小微企业贷款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支持各级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金融机构、小型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因小微企业信贷产生的风险,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科技小贷公司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减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
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档案
广泛开展诚信建设,普及信用知识,培育诚信文化;组织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相互配合,开展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建立信用档案,树立守信企业典型。
推动银行实施授信总额联合管理,防止盲目授信、过度授信。充分发挥金融法庭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诉讼、打包处置的力度,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近日,我市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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