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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策略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发布日期:2014-09-01 12:00:00    点击:407次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开始提速,不仅使庞大的民间资本激发出活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增加了金融服务供给,更好地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但也要看到,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仍然面临准入门槛高、持股比例受限、优惠政策和法律保障缺失、风险与回报不匹配等诸多掣肘,因此亟须加强制度设计与政策激励。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一)准入门槛偏高。成立村镇银行方面,民间资本参与组建的基本条件之一,必须要求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也就是说民间资本无独立经营权,这无形中抬高了门槛,挫伤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积极性。

  (二)缺乏明晰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民间资本难以尽快走上规范化轨道。尽管国务院“新36条”和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没有了明确的法律限制,但这些法规文件仍属于“粗线条”,在有些关键问题上仍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三)缺乏后续政策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劲不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使用频率较快,需求量大,资金短缺情况时常发生,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普遍认为“银行门槛高,很难达到银行再融资条件”,现实中真正获得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寥寥无几。

  引导民间资本

  进入金融领域的策略选择

  (一)适度开放,畅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在制定金融领域准入标准时,既要注重金融风险,保持审慎的态度,也要考虑民间资本自身的特点及地区差异,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合理准入标准。在设定资产规模、投资比例等准入条件时,要全面考虑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差异,制定差异化的准入规则,以免因对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一视同仁,而将大量民间资本拒之门外。同时,应将实施细则制定的权利下放给地方,以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制定差异化的注册资本、入股条件等标准。

  在监管方面,要尽快制定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实施细则,明确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比例、进入方式、价值取向、业务范围、放贷资金来源,明确监管要求、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求,以专门的法律严格规范放贷主体的借贷行为,防止由于缺乏参照标准、透明度不高、人为操纵导致的“软门槛”,避免出现“玻璃门”现象。

  (二)创新金融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率。应构建非金融管理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的跨部门合作监管机制,以避免监管死角,维护社会金融稳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都具有准金融业务的特点,在监管过程中,其主管部门可以与金融管理部门充分合作,利用金融管理部门的信息和专业优势,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格局,以提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不足的问题。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地区和行业差异,在权衡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实行差异化监管策略。比如,针对担保公司和典当行可能出现的违规吸储放贷业务,应采取严厉监管,以防止出现严重的社会后果;而对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贷款业务,应适当放宽监管标准,以鼓励这些业务的开展。

  (三)加大金融、财税政策倾斜力度,促进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发展壮大。目前,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还很狭窄,发展能力有限,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一是完善相关的财税政策。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开办之初可给予全额免税或减免一定的税收,待其经营步入正轨并实现财务可持续后再全额征税。对小额贷款公司投向小微企业、“三农”的贷款,财政可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或风险补偿,同时适当下调营业税率,提高其收益水平。二是进一步简化办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公证等程序,降低或免除相关费用。三是加大奖励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引入奖励机制和金融机构信贷考核激励机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鼓励其信贷资金向金融薄弱地区流动。

  (四)拓宽融资渠道,有效解决微型金融机构后续资金来源不足难题。一是扩大融资额度,适当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与外部融资1∶0.5的限制,视其经营状况逐步扩大到1∶1至1∶3。二是申请正规金融批发贷款,指定或新设专业化运作的全国性小额信贷批发融资基金,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三是吸收委托资金,集聚社会闲置资金以及吸纳慈善机构捐赠资金或扶贫资金。四是鼓励地方政府将财政性存款,比如支农资金,优先存放于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通过放贷真正回流农村,支持县域经济和“三农”发展。

  (五)完善法律保障体系,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行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必须从临时性、应急性政策号召转向法律保障推进,通过法律保障投资人的合法身份和明确的行为边界。所以,必须尽快制定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法律体系,根据投资人的资金规模、投资方式、投资意愿,建立相应的登记、注册、备案制度,改变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个人借贷“多头管理、多头不管”的现状,明确与民间资本的类似金融活动由统一管理主体——人民银行来进行管理,规范的机构行为由专业监管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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